永利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
2016-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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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利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是国家面向优秀研究生设立的最高荣誉奖项。为做好该奖项评审工作,保证评审质量,根据国家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342号)和江苏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普通高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2〕3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规定学制内表现优异的全日制在读研究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三条 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2万元/生;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3万元/生。

第四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或者学习成绩优良,在国际、全国性高水平竞赛中成绩优秀,发展潜力突出,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硕士研究生

(1)课程学习成绩排名在本学科全年级前20%。

(2)要以永利为第一署名单位在北图核心期刊目录或CSSCI来源期刊(含扩展板)发表(或录用)1篇及以上论文(第一作者或导师排名第一、研究生排名第二);或获得发明专利1项;或获得国家级比赛奖项1项。

2.博士研究生

(1)课程学习成绩排名在所属一级学科全年级前列。

(2)科学研究方面:

工学门类:要以永利为第一署名单位在SCI(E)、EI源期刊上发表(或录用)与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至少2篇(均为第一作者,且其中至少有1篇必须正式发表,另一篇可以正式录用通知为据)。

医学门类:要以永利为第一署名单位在SCI、EI英文源期刊上发表与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至少1篇(第一作者)。

在同等条件下,积极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类活动和社会实践,在服务社会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研究生干部优先考虑。

各学院(系、室、所)应根据本学科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评审条件,但不得低于学校规定的申报条件。

第五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的,不得参评国家奖学金:

(一)在读期间受过处分;

(二)在读期间课程考试有不及格科目或中期考核不合格;

(三)在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有学术不端行为。

第三章 评审组织与职能

第六条 学校成立“永利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及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全面领导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负责制定评审办法、分配指标、审定学院(系、室、所)初评意见、裁决学生申诉等重大事项。研究生工作部负责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具体执行。

领导小组由分管研究生工作的校领导、纪委、研究生工作部、财务处、团委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研究生工作部负责人、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分管副书记及导师代表组成。

第七条各学院(系、室、所)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全面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和初评工作。

学院(系、室、所)评审委员会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研究生管理人员、研究生代表任委员。

第四章评审原则与程序

第八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自下而上,综合测评,逐级选优,宁缺毋滥”的原则,坚决杜绝弄虚作假现象。

第九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依据国家和江苏省总体部署确定学校具体工作安排;各学院(系、室、所)的评审指标在学校统筹各类奖学金的基础上,按一定比例下达。

第十条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全日制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拟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本人应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向所在学院(系、室、所)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原则上,同一研究生在一个学位攻读阶段只能获得一次国家奖学金资格。  

(一)硕博连读研究生通过选拔后,自开始博士研究生课程学习起按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二)直博生按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第十一条 充分尊重基层学术组织和导师的推荐意见,实施逐级评审报批。

(一)各学院(系、室、所)评审委员会组织初评并确定本单位推荐名单。初评结果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提交学校;

(二)领导小组在学院(系、室、所)初评的基础上组织评审并确定最终获奖名单。获奖名单在全校范围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江苏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第十二条 研究生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所在学院(系、室、所)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在3日内予以研究答复;如对学院(系、室、所)答复仍有异议,可向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五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至获奖学生银行卡,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获奖情况记入该研究生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金应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纪检、监察、财务、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各学院(系、室、所)根据本办法制定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经公示无异议并报学校备案后施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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